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的解答5认为: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该问题一直以来的争议都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有的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有的为转包方的转包牟利。对于前者,在查明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后者,因转包方并未进行管理亦无实际付出,故不存在对其投入折价返还的问题。在分配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与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的观点存在明显差别,实践中应按照哪个意见处理呢?笔者认为,在专业问题上,还是要以民一庭专业法官的会议意见为准。那么,是否意味着今后再也不能收取“管理费”了?建筑企业还有没有其他通道可以继续谋利呢?笔者认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的通道依然存在。举例说明。
案例1: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收取100万的管理费。
案例2: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约定工程价款为900万元。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案例1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所以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工程款1000万元。但是案例2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在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就意味着实际施工人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收取工程款,此处的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900万元,故案例2的实际施工人只能拿到900万元工程款。很明显,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况下,仅在合同的约定上作一点微小的调整,案例2与案例1的结果就大相径庭。也许有人会说,这也太坑人了吧?但这就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确定的结果。
因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约定了“管理费”,则该约定无效,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但如果约定了比总包合同更低的工程价款,该约定会被参照,此即为承包人继续谋取利益的通道。
该问题一直以来的争议都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有的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有的为转包方的转包牟利。对于前者,在查明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后者,因转包方并未进行管理亦无实际付出,故不存在对其投入折价返还的问题。在分配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与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的观点存在明显差别,实践中应按照哪个意见处理呢?笔者认为,在专业问题上,还是要以民一庭专业法官的会议意见为准。那么,是否意味着今后再也不能收取“管理费”了?建筑企业还有没有其他通道可以继续谋利呢?笔者认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的通道依然存在。举例说明。
案例1: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收取100万的管理费。
案例2: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约定工程价款为900万元。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案例1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所以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工程款1000万元。但是案例2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在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就意味着实际施工人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收取工程款,此处的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900万元,故案例2的实际施工人只能拿到900万元工程款。很明显,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况下,仅在合同的约定上作一点微小的调整,案例2与案例1的结果就大相径庭。也许有人会说,这也太坑人了吧?但这就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确定的结果。
因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约定了“管理费”,则该约定无效,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但如果约定了比总包合同更低的工程价款,该约定会被参照,此即为承包人继续谋取利益的通道。





